山东法制报近日披露,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盗窃案件。被告人张某某在帮助熟人注册虚拟货币钱包的过程中,获取了钱包的助记词,随后分多次将其中的 107 枚比特币转走。按案发时的市场价计算,这批比特币折合人民币约 5,355 万元。
张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“保护性接管”。然而,检方查明,张某某将被盗的比特币通过多个交易平台进行转移,最终兑换为人民币约 66 万元。
案件经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,认定张某某构成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9 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报道指出,尽管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,但其本身具有财产属性,可作为盗窃罪的客体进行认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