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财库局新规:聚合支付平台如涉及换汇或跨境汇款,须取得牌照方可运营

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,香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昨日在答复质询时表示,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持续监察金融市场(包括新兴支付模式)的最新发展,并在现行法定监管框架下,按需要采取适当执法行动,以维护金融稳定,保障客户与公众权益。

香港金融管理局依据《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》(第584章)规管储值支付工具,以确保本地零售支付系统安全稳健发展。根据该条例,除非获法定豁免,任何人在港发行或营运储值支付工具必须取得牌照,否则属于违法行为。

此外,根据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》(第615章),任何人经营货币兑换或跨境汇款服务(即条例界定的“金钱服务”),除非获豁免(包括作为持牌储值支付工具的附属业务),否则须向海关申领牌照。因此,相关支付平台若涉及货币兑换或跨境汇款,亦受金钱服务经营者发牌制度监管。

如发现涉嫌无牌经营或违反《支付条例》的个案,金管局将直接介入处理,并视乎情况与其他监管机构协作,必要时转介执法部门。海关亦会就违反金钱服务经营者发牌制度的个案,果断采取执法行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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